一典一点看 | 合法建造衡宇所有权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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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点看 | 合法建造衡宇所有权归谁?
来源: 时间:2020/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事实行为 物权

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未进行不动产挂号的所有权归谁?农民能否自由处分自己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今天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执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衡宇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文释义】

首先,为了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有须要对“事实行为”做进一步的解释。要理解“事实行为”,就要从“执法事实”说起。执法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包罗两种:一是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连续,如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未成年人已成年等 ;二是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果实自落于邻地、不行抗力事由的泛起等。在执法实践中,引起执法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执法的明文规定。能够发生执法后果的事实主要体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执法行为、准执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执法行为因以意思体现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体现行为。准执法行为虽有意思体现的外观,但差异于执法行为中的意思体现,执法行为中的意思体现是发生执法效果的依据,而准执法行为中的意思体现只是一种事实组成要素,其执法效果的发生是基于执法的直接规定,只不外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执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行为不以意思体现为要素,属于无关平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体现行为。由此可见,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体现为要素的能够发生民事执法后果的执法事实。这一界说表明:第一,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 ;第二,事实行为是一种执法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发生、变换或终止民事执法关系 ;第三,事实行为不以意思体现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执法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执法便直接赋予其执法效果。

其次,具体到本条的规定来说,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衡宇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衡宇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要领(不动产为挂号,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衡宇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些虽然缺少挂号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工业看待,对其所有权执法认可归建房人所有。好比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凭据本节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衡宇,虽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凭据执法规定应当管理挂号而未挂号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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