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偷井盖”可组成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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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明确“偷井盖”可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 时间:2020/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就管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维护群众“脚底下宁静” 。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近年来 ,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仅2017年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然而 ,与窨井“伤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相关事件背后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 ,对于偷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 ,一些案件处罚过于宽缓 ,窨井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也未被追究 。指导意见的出台 ,将使依法惩治偷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有了明确的执法规定 。

这份关于管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 。凭据指导意见 ,偷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门路上的窨井盖 ,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 ,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治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偷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发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足以危害公共宁静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 ,以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宁静罪治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工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 ,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偷窃、破坏行为 ,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治罪处罚 。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体现 ,偷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 ,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宁静 ,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 ,不能简单地以偷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 ,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宁静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窨井“吃人”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偷窃、破坏 ,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 。但恒久以来 ,司法机关更多地攻击偷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 ,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攻击不力 。

为此 ,指导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 ,明确坚决攻击相关职务犯罪 ,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元的事情人员均纳入进来 ,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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